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全拓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0

案情:2013年,原告广西四建与被告昆明全拓公司针对同样的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昆明全拓公司将其开发的尚岛蝶院项目工程发包给广西四建施工建设,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和分包范围,并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为13 000万元,实际合同价款以竣工结算造价为准。关于工程造价的问题,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确认广西四建所完成工程的造价,云南云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法院的委托,依据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2013年5月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出云审造(2018)鉴字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广西四建所完成工程的造价鉴定结论为116 400 562.45 元。此外,关于尚欠工程款金额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已付工程款8 250万元无争议,工程造价116 400562.45元扣减已付工程款,再扣减广西四建起诉状中同意扣减的5多%质保金后,昆明全拓公司尚欠广西四建工程款28(8053.3元(工程造价116 400562.45元-已付工程款8 250万元一质保金5820028.12元)。

评析:本案中,2016年11月3日形成的《工程交工协议书》《工程款承诺书》《工程移交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证明昆明全拓公司认可广西四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并同意支付工程款,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广西四建已向昆明全拓公司移交工程结算资料和工程项目,昆明全拓公司应当向广西四建支付工程款。昆明全拓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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