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检查权-某建筑公司与新世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0

某建筑公司与新世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

案情:原告新世界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某工程合同,由该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其后,新世界公司告知建筑公司,因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地下室的地面和墙面等部位产生大面积开裂、渗水等严重质量问题,限期整改修复。经鉴定,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建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施工单位需对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承担责任,建筑公司既要履行质保期内的保修责任,也要承担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作为具有专业施工经验和判断能力的施工单位,对于发包人不合理的有损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作出专业判断和建议,而非盲目按照指令施工,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797条关于发包人检查权的规定,发包人是将自己建设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进行,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的作业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行使自己的检查权。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检查,为工地代表和监理人的工作提供方便和协助。如果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当发包人或工地代表、监理人提出改正要求的,承包人应当立即改正,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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