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施工合同发包人的认定与责任;发包人的的认定与责任根据《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承包人与违法转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承包人)与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应当就建设工程质量、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发包人仅起诉其中一个主体,可以明释依据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责任主体参加诉讼。 项目转移所有权后的责任主体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候又量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按《合同法》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等有关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规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包括法定概括转让和意定概括转让。根据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定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并不需要合同相对方的同意,但应当承担法定责任。而意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需要对方同意。如果,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均可基于故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2010年5月10日,浙江省xx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某市城南开发区建设工程指挥部签订了一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浙江省xx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绿地项目景观工程。
后来,指挥部被撤销,相关权利义务由开发区管委会承继。工程结束后,由于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将指挥部告上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被告,并判决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