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施工资质下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0-06-21
【案例】施工资质下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原告:xx大酒店;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xx工程公司
    【案情】200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投资开发大酒店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因之前质量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资质由总承包二级降为三级。原告得知后担心质量问题,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本案中,被告签订合同时具有二级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接本工程。但施工期间施工资质由总承包二级降为三级,不能再承接本工程,否则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法院调解,解除合同,补偿原告损失90万元,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结案。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对权利人而言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被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所以,行使解除权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现为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解除与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解除权可以在特定期间的任何时刻行使,可以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等。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95条)。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很多共同标准、属性和内容,但是每一个具体的建设工程也会有一些自身的特殊性,不可能千遍一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依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均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并非要按标准合同文本约定,故通用条款可以增减或变更。通用条款只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些共性问题进行的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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