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项目经理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21
【案例】项目经理相关问题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债权人主张项目经理构成表见代理,应当举证,并通过诉讼解决。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项目部是施工承包企业具体实施施工行为的组织体,项目经理指受企业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从当前的建筑工程承包现状来看,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除项目经理以外的所谓现场负责人或材料员、采购员等,因其自身并无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所赋予的项目部管理权力,故对此类人员的签证是否具有表见代理的效力,则应当由主张该表见代理行为成立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同理,对于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的效力,也同样如此。项目经理是否串通,直接影响其其签字、盖章效力。
    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外订立合同,是无权代理,项目经理以被代理人(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公司)已经开始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视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追认。
    公司项目经理部是建筑公司的一个部门,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常见犯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印章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项目经理常见犯罪手段:1、公款私用;2、私卖材料、设备;3、私刻公章外签合同;4、联手会计骗取财产;5、对外借贷;项目经理犯罪危害:公司损失大、引发公司与施工项目部、材料商、工人、借款人民事纠纷多、讨工资等群体事件。
    项目经理有时在承包人委托授权范围外的借款、分包、购买材料、设备租赁的行为,是否由承包人承担还是由项目经理自己承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难题。
    项目经理对外行为的相对人,如果主张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行为的责任,必须承担举证证明代理权的表象客观存在以及其是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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