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7月,王某挂靠某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泽库县扶贫局签订了《泽库县2017年异地搬迁附属配套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同年9月,王某与姜某华、李某平就案涉工程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约定了合伙出资形式及利润分配方式。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合伙利润分配不均,王某与姜某华、李某平产生纠纷。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后,姜某华仍不服,向黄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监督。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应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对新出现的证据通过听证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为精准监督提供依据。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为准确认定事实提供依据。对鉴定结论错误或存在明显瑕疵,进而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应注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的权利义务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