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某旅游产业公司与青海某钢构公司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海北某旅游产业公司与青海某钢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青海某钢构公司对海北某旅游公司的案涉项目进行施工。2016年1月,青海某钢构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魏某。2017年9月案涉工程交付海北某旅游公司使用。因海北某旅游公司欠付工程款,产生纠纷。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后,海北某旅游公司仍不服,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生效判决并无不当,本案虽不符合监督条件,但具备实质性化解的条件,应延伸服务,促成和解。
检察机关在办理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可充分借助“听证”等外脑促成检察和解。本案双方当事人长期存在商业关系,强制执行对双方今后发展均不利。在案件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情况下,仅从法律角度释法说理不能彻底解决矛盾。检察机关从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以听证会为载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及听证员的公信力作用,促成双方达成检察和解,真正实现“双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