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3-09

2015年2月,赵某某与某建工西藏分公司签订《劳务总承包合同》,并向该公司支付劳务保证金。同年4月,某建工西藏分公司向赵某某退还部分保证金。后因剩余部分未予退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2017年9月,堆龙德庆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赵某某请求某建工西藏分公司退还保证金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拉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拉萨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月,自治区高级法院驳回赵某某再审申请。赵某某不服再审裁定,向拉萨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拉萨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自治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拉萨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后,依法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自治区高级法院受理抗诉后,高度重视,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拉萨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再审。

近期,拉萨市中级法院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部分抗诉意见,判决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由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某建工西藏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某返还剩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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