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合同解除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0-06-21

原告:海南xx机械修配厂 ;

法人代表:林某某;

被告:海南xx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陈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电话:15801061959;微信:15801061959

【案情】2013年3月1日,原告海南xx机械修配厂与被告海南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投资厂房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工程款1600万元,工程竣工合格后结清工程款。

2013年3月10日开工,2013年7月31日竣工,工程延期开、竣工承担违约金8000元/天。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海南xx建筑工程公司迟延进场,导致开工延期20天。后来协商不成,原告要求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法庭庭审中,被告海南xx建筑工程公司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同意解除施工合同。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海南xx机械修配厂与被告海南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义务。本案中,被告海南xx建筑工程公司自身原因延误开工构成违约,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延期开工20天,通过从新编订施工进度计划,可以赶上工期,保证按工期竣工,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未构成施工合同根本违约,解除施工合同无据。判决被告海南xx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6万元,驳回原告海南xx机械修配厂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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