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逾期竣工甲方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0-06-21

原告:xx汽车修配厂 ;被告:xx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07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投资开发大酒店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工程款600万元,竣工合格结清.同年3月10日开工,7月31日竣工,工程延期开、竣工承担违约金7000元/天。合同签订后,被告迟延进场,导致开工延期五天。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同意解除合同。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义务。本案中,被告自身原因延误开工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延期开工五天,可以赶工赶上保证按工期竣工,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未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无据。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3.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解除权对权利人而言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被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所以,行使解除权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现为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解除与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解除权可以在特定期间的任何时刻行使,可以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等。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95条)。工程逾期竣工甲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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