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21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的要求。

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包括施工索赔和业主索赔两个方面,一般习惯上将承包商向业主的施工索赔简称“索赔”,将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称为“反索赔”。在现代工程中,承包方的索赔要求通常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补偿。

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对施工合同双方而言,工程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同合同条件中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

工程建设是索赔多发区,这是由建筑产品、建设生产过程、建筑产品市场经营方式决定的。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的逐步开放,逐渐与国际市场接轨,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工程索赔,设专人负责索赔管理工作,将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以此带动施工企业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案情】2006年7月7日,原告将两憧办公楼和一憧宿舍楼的建设工程施工通过招标发包给第一被告总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不顾第一被告的反对,将其中的一憧办公楼分包给第二被告施工。

第一被告在原告的要挟下,不得已只得听从原告指定分包的要求。工程合同施工期间,第一被告履行了总包管理义务,但第二被告就是不听第一被告总包的管理指挥。原告在听取了第一被告的汇报后置之不理。

工程竣工使用不久,第二被告施工的被告楼屋面漏水严重,于是原告要求两被告进行屋面维修,两被告互相推诿。于是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查明宿舍楼屋面漏水是施工质量问题,随请其他施工企业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180万元。

后来原告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办公楼屋面漏水维修费用。

【审理】法院审理后查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作为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造成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中,原告不顾总包人第二被告的反对直接指定分包,并且不履行协助总包人对分包人进行管理义务,现分包工程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不仅第二被告分包人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原告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第一被告在本案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质量责任。
       法院判决:第二被告与原告各自承担70%和30%的修费费用的工程质量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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