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被告:辽宁某某医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案例】2014年6月7日,被告辽宁某某医药公司与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的工程 ,合同采取总价1500万元。原告提供结算被告报施工期间,被告对工程进行变更,双方签订补充施工协议,约定将工程结算办法变成为根据工程量据实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原告提供结算被告报价1400万元,被告审核就认为原告在计算工程款时,将一些无效的签证也纳入工程款计算中属于高估冒算行为,故对原告的报价不予认可。并要求原告剔除无效签证后重新报价。原告不服,认为签证虽然有瑕疵,但也是按被告的要求施工的,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原告送审价支付工程款。
【审理】案件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鉴定被告确认合同双方无争议部分为1300万元;有争议部分为80万元。
1、工程签证单有现场监理、被告工程师签字确认,但是没有被告认可的项目负责人签字,该部分为30万元。
2、工程签证单仅有现场监理签字,但没有被告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签字,该部分为10万元。
3、建设工程签证单仅有原告制作情签证人的签名,没有现场建设工程监理、被告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有效的工程签证可以作为结算根据 本案无争议部分应予确认,对鉴定报告所列前两种争议部分,虽然没有或者缺乏被告相关人员签字,但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2,且该部分工程已经进行实际施工,应予支持。对鉴定报告所列第三项争议,原告又不拿提供设计图纸变更文件、施工联系单或会议纪要等证据来佐证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且工程现场也无法看出是否实际施工,故不予确认。
会议纪要的性质和效力会议纪要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工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会议后形成的一种书面文件。他往往是对某些问题作出如何解决的一致意见决定。其性质是对施工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或者变更。会议纪要在诉讼阶段是重要的证据。其证据效力一样与工程签证一样得到施工合同解释第19条规定的认可,因此被承发包双方认可的会议纪要是诉讼的重要证据,工程结算的依据。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中,应当注意签证的规范性。签证内容为增加的隐蔽工程内容,但原告未能提供设计图纸文件和施工联系单或会议纪要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