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纠纷
原告:青海西宁xx公路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青海西宁xx政府
【案情】 2007年3月1日,被告青海西宁xx政府将一段道路发包给原告青海西宁xx公路工程公司,工程价款为可调价款860万元,按进度付款,竣工验收有合格时结清,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取费标准按《青海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6】执行,建材价格根据西宁市当地造价信息执行,据实结算。 2007年3月1日开工,2008年3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结算报价900万元,被告自行结算报价820万元。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900万元工程款。审理期间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结论为880万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应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合同只约定工程款的计算方法及标准,对工程总价并未进行固定,所以双方对工程总价发生争议时,按鉴定结论确定结算总价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80万元。
【评析】 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律师,顾名思义就是代理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案件的而律师,必须要懂建设工程结算。
【专业法律常识】 勘验笔录的理解; 客观性;勘验笔录中不允许含有主观的或者分析判断、推测等,要客观地如实记录。综合性;可以采用文字、现场绘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
勘验主要由法官进行,可以邀请懂工程的专家共同参与,应当通知当事人,出示证件,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人签名或盖章,作为证据应当开庭宣读勘验笔录并质证。 勘验要还原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不能主观臆断,要以自己的亲身所见所闻做好勘验笔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