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条文阐释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所谓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同一或属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起诉时人数可以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相当于被代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仅限于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申请证据保全以及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等与程序权利有关的行为。一旦涉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关于被代表当事人实权利的诉讼行为,必须征得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
三、司法适用
实践中,人数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符合以下四个要件:(1)当事人—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其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未推选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可以自行参加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自20224月10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已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第十二条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担任代表人;
(二)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
(三)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四)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申请担任代表人的原告存在与被告有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第+三条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前确定获得特别授权的代表人,并在起诉书中就代表人的推选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书中就拟任代表人人选及条件作出说明。在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对拟任代表人人选均没有提出异议,并且登记的权利人无人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由该二至五名人选作为代表人。
第十四条在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对拟任代表人的人选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原告范围审核完毕后十日内在自愿担任代表人的原告中组织推选。
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每位代表人的得票数应当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的50%。代表人人数为二至五名,按得票数排名确定,通过投票产生二名以上代表人的,为推选成功。首次推选不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即时组织原告在得票数前五名的候选人中进行二次推选。
第二十二条代表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通知全体原告。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原告所提异议情况,依法裁定是否准许。
对于代表人依据前款规定提交的书面申请,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五、典型案例
1代表人诉讼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故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首先应符合共同诉讼的基本条件
裁判来源:陈光等人与吴建功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