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北京工程专业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7

一、法律条文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二、条文阐释

所谓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仍未确定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本质区别。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这也就意味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适用于普通共同诉讼中,而必要共同诉讼则无法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推选代表人的,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过权利的当事人推选。若推选不出,可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并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三、司法适用

在实际适用该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此处公告的内容及公告张贴的具体要求可参考公告送达、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公告内容及张贴方式。此处的权利人是指主观上认为自己享有权利的人,而非客观上实际享有权利的人。

人民法院除了应当注意审查申报权利登记的权利人是否能够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其所受损害之外,还应当注意审查其诉讼标的与已经起诉的诉讼标的是否为同一种类。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裁判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直接的拘束力;二是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诉讼 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211号,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受理的案,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五、典型案例

1 代表人诉讼中的“一般指十人以上”,未禁止一方当事人十人以下推选诉讼代表人

裁判来源:新疆天路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胡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藏民申54号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设立诉讼代表人制度旨在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和便于法院审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的时间没有明确,并未规定当事人在起诉之后才能推选诉讼代表人,对人数众多的数额也只是指导性的确定为“一般指十人以上”,亦未禁止一方当事人10人以下推选诉讼代表人。本案六被申请人在一、二审中推举胡某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其起诉和诉讼,一、二审法院在充分考虑法院所在地位置偏远的实际,亦为节省农民工诉讼成本,同意被申请人胡某代表六被申请人进行诉讼,具有诉讼代表资格,一、二审法院向六被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六被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始终对胡某代表其诉讼未提异议,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代表诉讼也未损害再审申请人新疆路桥公司及中国路桥西安公司诉讼权益。故再审申请人新疆路桥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 “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这一规定并非强制规定,即使未登记也不影响权利人权利

裁判来源:李晓平、胡金波等排除妨害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310号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法院可以发出公告并对权利人登记,该程序不具有强制性,不影响未登记权利人的诉讼和实体权利。刘淑琴等人提出一审程序违法,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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