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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7

一、法律条文

第五+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条文阐释

本条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相应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被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诉讼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其参加本诉的方式是起诉。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则存在不同情形。其一,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践中也称其为“辅助型第三人”;其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称其为“被告型”第三人。由于辅助型第三人始终是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否则不是辅助人,因此通常主动参加诉讼,即申请参加诉讼。被告型第三人则是独立地面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通常情况下是法院基于被告的要求而将其纳入本诉,即所谓被通知参加诉讼。当然,在个别情况下,也存在被告型第三人主动参加诉讼而对本诉被告的指控进行抗辩的情形。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

三、司法适用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对抗本诉原告,又对抗本诉被告,其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往往是本诉原、被告双方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有以下三点:(1)对本诉中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3)参加的诉讼是他人之间的诉讼。

与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往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第三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已经成为诉讼标的,其也成为本案当事人。

此外,不同类型的第三人参加二审程序后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发回重审。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而在第二审程序参加诉讼的,如果需要其承担责任,则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践中也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问题:(1)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被规定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之后,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亦不适用普通诉讼中的起诉条件。因此,应当注意把握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消极要件。适用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涉身份关系的案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等均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且,只有在穷尽其他救济手段时(无法采用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被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原裁判或调解书的,法院可以准许,或者当事人并未主动申请中止执行,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裁定中止执行。此处的中止执行既可以是部分中止,也可以是全部中止。(3)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一般如下: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第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第三,虽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确无法参加;第四,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5)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并非指完全否定原裁判及调解书的内容,而是仅仅纠正错误的部分。

而且,错误的部分仅限于判决、裁定的主文内容以及调解书中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结果的部分,而不包括事实认定、理由等内容。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五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七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百九十八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时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线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激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载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问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百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第三百零—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法释20202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千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20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Z。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凭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 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三)当事人的确定

出资人起诉金融机构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用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资人起诉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金融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款项的真实所有人基础上,应通知款项的真实所有人为权利人参加诉讼,与存单记载的个人为共同诉讼人。该个人中请退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五、典型案例

1只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来源:唐旭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终199号

法院认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9 条规定的第三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进一步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唐旭华是荣胜房产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不是该案的第三人。故一审法院认定唐旭华不具备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身份,裁定对唐旭华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唐旭华如认为该调解书违法,损害其利益,应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2提起执行异议后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来源:孙素杰、黄承义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终300号

法院认为:关于提起执行异议后能否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301条第2款的规定,救济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3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与该房屋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第三人

裁判来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终161号

法院认为:关于建行新罗支行是否具备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的问题。在建工程设立抵押后,抵押权人对该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如果房屋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该案件一旦确认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受偿顺序,而且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同时覆盖二者的情况下,还会直接损害抵押权人的权益。因此,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对于该房屋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所规定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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