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内蒙古呼和浩特建设工程纠纷律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

发布时间:2023-12-01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效力、时效抗辩和义务人自愿履行的规定。

【条文理解】诉讼时效的效力指的是诉讼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实体权利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和抗辩权发生主义。

实体权消灭主义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享有的怠于行使的民事权利消灭,无权要求或接受原义务人的履行。诉权消灭主义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权利人的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依然存在,成为自然债务,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接受义务人的自愿履行。诉讼权消灭主义的观点还包括胜诉权消灭主义,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但其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均不消灭。抗辩权发生主义是指时效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诉权都不消灭,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当然,义务人可以行使该抗辩权,也可以放弃该抗辩权自愿履行义务。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