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河南省郑州工程律师-答辩状(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02

答辩状

审判长、审判员、助理法官、书记员你们好:

现就李xx(被答辩人)诉河南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答辩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如下答辩,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1.被答辩人与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不具有合同的相对性,不能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追究答辩人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为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涉及到都是刮大白、踢脚线等问题,不需要建设工程的资质、技术等等。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借资挂靠等行为,相互之间没有任何的民事行为,不具有追究答辩人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3.假设案涉工程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由于被答辩人将工程转包给汤xx和刘xx(详见起诉状),因此被答辩人不是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主张权利。

从案件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是多次转包中的一环,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没有对工程进行任何投入,所以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

1.答辩人没有与任何人签订任何合同,不是案设合同的相对人。既不是发包人,也不是转包人,更不是出借资质人。

2.答辩人没有出借任何公章、合同、账户,没有对任何人进行使用公章、签订合同的授权,也没有进行任何的事后追认。

3.被答辩人私刻答辩人公章的行为,已经被原审法院委托鉴定为假章(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是答辩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能构成对其默认)。

4.被告之一的谢xx也在原审中多次声明其没有受到答辩人的授权,没有接到答辩人的公章,合同的盖章行为与答辩人没有任何的关系。

上述问题均有证据材料证明(详见相关证据)答辩人不是适合的被告,不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三、被答辩人的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工程范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去相关的工程质量合格。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四、被答辩人适用法律关系错误

因为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涉及到都是刮大白、踢脚线等问题,不需要建设工程的资质、技术等等。被答辩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答辩人不是其合同的相对人,要求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被答辩人的主张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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