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内蒙古呼和浩特建筑律师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发布时间:2023-12-01

一、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关于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理由是持续性侵权中的侵害行为是持续发生的,是一个整体,从侵害结束之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第二种观点主张,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3年起算。理由是平衡保护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债权人放任权利受侵害。第三种观点主张,将持续性侵权行为延续的每一天都看作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采取分别计算的方式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理由是持续性侵害之债的给付义务每天都在发生变化,应当分别计算时效。

事实上,持续性侵权之债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存在明显的差异,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在债务成立时就是确定的,而持续性侵权之债是不确定的,不应适用本条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式。法律对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没有进行特殊规定,故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应按照《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这也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持续侵权之债的诉讼的规定的精神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类似的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上述规定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上并未作出特殊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上,上述法律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二、滚动支付合同之债诉讼时效起算

滚动支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约定了总的履行期限债务总额,或者只约定了其中之一,未对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数额进行约定,在总的履行年期限内随时供货、随时结账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1不管是约定了总的履行期限、债务总额,或者只约定了其中之一,债务总额对当事人而言都是确定或者能够基本确定的,考虑到滚动支付在债务成立时已经确定了债务的总额,具体的分期供货只是总的债务项下的具体履行方式,该债务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可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结算后付款的,诉讼时效应从结算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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