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山东省济南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12-01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而非对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实践中,需要注意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是适用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如撤销权、追认权等,某项形成权是否设有除斥期间,由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原则上所有的债权请求权都可适用诉讼时效。

二是期间计算不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计算,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而诉讼时效,一般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存在时效中断,中止及延长等事由,为可变期间。

三是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即归于消灭,当事人即使未予援用,人民法院也应依职权加以审查;诉讼时效经过时,权利仍然存续,但义务人可主张拒绝履行的抗辩,且对于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加以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请求权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的,实体请求权消灭。例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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