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河南省郑州建筑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发布时间:2023-12-01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在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人基于正当的事由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的制度。根据本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须满足“有特殊情况的”要求。

《民法通则意见》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民法通则意见》第16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本条未限制可以延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故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等全部诉讼时效期间。

其次,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需因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且不能通过时效中止和中断等制度来避免诉讼时效期间的期满。再次,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需要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后,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延长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可以”延长而非应当延长。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本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两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改为了3年,并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