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法律资格

发布时间:2020-06-21

一、项目经理是指受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本身没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其行使的权力是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不是诉讼主体。工程实践中往往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但该约定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项目经理部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具体的项目施工而专门成立的临时管理职能部门,它随工程的接手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解散。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诉讼主体。如果有独立的财产可以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三、工程队没有施工资质,不能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否则是无效合同,以实际施工人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四、施工作业组无资质,不能签订施工合同,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五、民工队、个人没有资质,一般是挂靠施工,不能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但违法签订合同是无效的,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进行诉讼。

六、包工头,广义讲是建筑工程承包商;狭义讲是包揽建筑劳务,并牵头招人组成劳务队伍进行建筑工程劳务承包的人。无论是劳务分包还是专业分包如果没有资质签订的任何合同都是无效的。

【工程案例】2009年6月1日,高迪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大包高迪公司的仓库总价款是560万元。

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与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原告李某工程队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钢筋工程,价款36万元。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部拖欠劳务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建筑公司及项目部共同支付劳务费36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下属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与李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未得到授权,但事后得到建筑公司追认,故应认定为有效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权利义务有建筑公司承担。判据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36万元。
       【案例分析】项目经理部是临时机构,没有独立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授权签订合同效力待定,公司追认合同有效;否则无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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