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发包人的主要违约行为及责任承担方式

发布时间:2023-11-30

发包人的主要违约行为及责任承担方式

(一)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或地质勘察报告存在缺陷

依据《民法典》第803条的规定,发包人有义务按照要求提供技术资料等给承包人,该技术资料理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果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有缺陷,且在承包人的专业审查能力之外,导致承包人依此进行施工的工程质量有缺陷;或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变更该设计从而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因其过错需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为:第一,赔偿承包人因返工改建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第二,承担因返工改建导致的工程逾期责任;第三,赔偿承包人在工期延长部分的各类风险损失。例如,因工期延长,在合同工期外发生的各类风险并不在承包人签约时的预判范围内,由此在工期延长期间发生的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等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并非承包人签约时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相应的责任理应由发包人承担。

(一)逾期支付工程款

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包括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及返还质量保证金。从司法实践来看,发包人在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违约行为就是拖欠工程款,这一违约行为不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客观上也给承包人的施工能力和施工进程造成了妨碍,侵犯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为:第一,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立即支付工程价款并承担利息损失;第二,对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且对工程逾期不承担责任;第三,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发包人除了向承包人赔偿违约损失外,承包人还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及结算事宜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具体的合理期限可由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并参照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2.2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因发包人自身原因未在42日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对于发包人及时完成结算义务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从第29日起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工程价款结算这两个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前提,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约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在实践中,发包人由于资金紧张,为了拖欠、延后支付工程款,在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未在合理时间内组织验收,或验收合格后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后,以种种理由提出异议,结算未能有结论,并以此为由拒付工程结算价款,由此使承包人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发包人的这一迟延履行行为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并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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