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如下:

发布时间:2023-11-30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如下:

第一,在承包人已经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不组织验收属于以行为阻却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故应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视为工程竣工日,同时发包人对于承包人的付款请求权丧失了质量抗辩权,如有质量问题,按保修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结算程序启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子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双方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完成结算的期限,发包人拖延结算则应承担按承包人提出的结算价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风险;即使施工合同对此未作约定,仅约定发包人应完成结算的期限,则至该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施工合同对上述内容均未规定的,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发包人应从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第29日起承担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第三,承担未及时接收建设工程的风险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及时接收建设工程。《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根据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2.2条、第13.2.5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日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日内完成工程的移交。故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应推定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同时,发包人拖延而不组织验收,也不接收建设工程,应承担未及时接收建设工程的风险责任。一是建筑物的看管责任转移至发包人,在发包人接受建筑物前,承包人发生的工程看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予以承担;二是承担建筑物因火灾等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

(四)不按时提供符合标准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配件及设备

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提供主要建筑材料等的(甲供料合同),发包人应及时按约、按标准提供,否则将对承包人的正常施工进程及施工质量造成影响。故发包人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系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对于建设工程逾期竣工或工程质量瑕疵应承担对应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为:第一,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及时提供或予以更换;第二,承包人可以自行提供或更换,相应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三,对于因建筑材料不合格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第四,对于由此造成的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发包人在自行承担工程逾期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承包人相应的损失,除停、窝工损失外,如果承包人存在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费用或损失,发包人应一并予以赔偿。

(五)不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实践中,发包人没有在承包人施工前办理好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由此应对导致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没有按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及时清空施工场地并申请办理施工所需临时水电供应、没有及时组织承包人与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等,应承担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为:第一,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第二,开工日期从发包人的协助义务完成、具备施工条件时起算,工期计算同时顺延;第三,承包人由此而遭受的停、窝工损失及机械费用、仓储损失等,由发包人予以赔偿。

(六)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建设工程

根据《民法典》第799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实践中存在发包人未组织验收,即擅自使用建设工程,这一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丙容为:第一,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发包人不得再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为由向承包人主张占有日之后的工期逾期违约责任。第二,发包人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一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二是已使用部分视为验收合格,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即由承包人随之转移给发包人;三是已使用部分的工程进入质保期(保修期),不再发生工程竣工前因质量问题而应有的法律后果(如工期延误)。若该部分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发包人只能通过施工合同中关于建设工程保修的约定条款向承包人主张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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