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内蒙古锡林郭勒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3-11-3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其违约责任的般构成要件如下:

1. 当事人须有违约行为

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无违约行为则不产生违约责任问题。由于违约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所以合同义务须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义务。换言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且权利义务受到法律保护的。

合同义务除了由当事人约定外,还应当包括《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尤其是《民法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附随义务,合同当事人也应当依法履行,否则也构成违约而须承担违约责任。

2.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间有因果关系

除违约行为的要件外,我国有学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还包括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违约性间具有因果关系。[1但也有学者主张该两要件并非所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仅是承担损害赔偿违约责任时必须具备的要件,因为违约行为一般虽对合同关系造成损害,但并不必然发生实际损害,有时甚至客观上有益于守约方。例如,在履行由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施工合同时,由于承包人的违约,造成工期延误,但迟延的结果却使发包人采购材料的价格下降而减少工程成本;或者由于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售楼迟延,适逢楼市大涨,发包人因此获利。又如,体现惩罚性的违约金,无须以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只要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即须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等。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获利,然从法理上的确是存在违约行为,但守约方获利后一般不会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而此时双方也不会就此而发生争议,因此,此时再谈所谓违约责任没有实践上的意义。换言之,追究违约责任,必然是守约方遭受损失,且基于其遭受的损失是由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基础之上。因此,笔者更赞同前者的观点。

3.无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则可免除其违约责任。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59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来说,其较一般合同而言履行期限更长、涉及的技术问题也较复杂,且施工条件也特别容易受到自然条件、社会因素的影响。例如,对于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时,认定为不可抗力不会有争议,但是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时,连续降雨必然导致施工单位因无法露天施工而迟延工期,严重的冰冻也会使施工人无法浇注混凝土,导致工期延误等。这些自然现象发生却未成灾害的情况下,即可能发生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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