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设工程方面的纠纷律师曹敏//内蒙古呼和浩特建筑律师施工合同固有利益

发布时间:2023-11-27

固有利益,又称维持利益或完全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固有利益损失,即是指因债务人存在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违反保护义务,侵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加害人所应赔偿的,系受害人于其健康或所有权所受的一切损害,此类损害可以远超出履行合同所生利益,却并不以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民法典》第186条(《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了固有利益损失的保护,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这里“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即指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与固有利益相对应的违约行为形态是加害给付,与加害给付相近似的违约行为形态是瑕疵给付。

二者的区别就与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的区分有关。瑕疵给付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履行利益,致使该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减少乃至丧失,也有可能进一步损及债权人的可得利益,而加害给付所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固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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