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建设工程方面律师施工合同承发包纠纷履行利益

发布时间:2023-11-27

履行利益

履行利益,又称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是基于债务人的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问行行为债权人直接获得的利益。《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目的就是为了补救债权人所遭受的履行利益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属于履行利益范畴。

履行利益损失,是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所发生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让债权人处于如同债务被履行的状态,因而继续履行最能保护当事人的履行利益。在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该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务人应移转的全部价值或应提供的全部服务;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该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务人应移转的价值或者应提供的服务和其实际移转价值或提供服务之间的差额。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则买受人有权根据替代购买标的物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而请求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则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与出卖人应交付的标的物的价值之间的差价,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由此,履行利益的认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合同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不断变化,买受人的履行利益也要随之变化。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