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押金均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都是当事人一方按约定给付相对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但二者系不同的担保方式:第一,定金的交付,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押金的交付,或与履行主合同同时,或与履行主合同相继进行,不是预付。
第二,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的主给付;押金担保的对象往往是主合同中的从给付。
第三,定金的数额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
第四,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