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定金”超出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11-25

“定金”超出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处理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部分,不属于定金的范畴。但对于超出部分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实务中,一般将超出部分作为已给付的合同价款。在某金银精炼公司与农业银行个人业务部代销合同纠纷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签订的行纪合同约定的定金超出合同总价款20%部分的处理问题。

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适用于不履行,也适用于不完全履行。行纪合同约定的定金未超出合同总价款20%的部分视为合法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已超出合同总价款20%的部分视为预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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