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定金合同的成立和定金数额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在《合同法》第115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吸收了《担保法》第91条关于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限额的规定,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关于定金数额的确认规则,即“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同时,鉴于《民法典》施行后《担保法》将被废止,删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表述。1
一、定金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