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

发布时间:2023-11-25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定金合同的成立和定金数额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在《合同法》第115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吸收了《担保法》第91条关于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限额的规定,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关于定金数额的确认规则,即“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同时,鉴于《民法典》施行后《担保法》将被废止,删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表述。1

一、定金的类型

定金,在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均有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广泛运用,从大宗商品买卖到日常经济往来,随处可见定金的约定和适用。有学者认为:“定金,乃是一缔约人向他缔约人,因缔结契约及确保契约履行所为之给付。”(也有学者认为:“定金者,乃以确保契约之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之一方交付他方之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也。”2 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学说观点,定金系作为债之担保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给付,且主要适用于合同债务,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出于不同需要,往往会在约定定金条款时附加相应的条件或限制,其性质和效力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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