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纠纷律师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

发布时间:2023-11-25

(一)成约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自交付定金时起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成约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二)证约定金

这种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在马法中,定金通常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德国普通法及近代多数国家的立法多承认这种定金合同的存在。我国现行法对该类定金尚无明文规定,但学说认为,定金的交付一般都标志着合同的存在,故本身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三)违约定金

以定金担保合同义务的履行,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则需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587条即是关于违约定金的规定。

(四)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缔约而交付的定金。此类定金的效力在于: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解约定金

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我国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其司法解释。《担保法》第89条与《合同法》第115条均对定金作出了概括性规范,虽然没有明确定金的类别,但强调的是定金对于合同债务履行的担保功能,并未强调定金在缔约过程或解除合同时的作用,可见其规定的定金性质更偏重于违约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 条、第116条、第117条分别对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作出规定,但对于证约定金、违约定金未单独规定,概因证约定金在实践中运用较少,而违约定金已由《担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所涵盖,无须再作强调。学理上通常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定金概念系以违约定金为核心,以其他类型的定金为特例。即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时未明确定金性质的,应解释为违约定金;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或从约定内容能够直接判断出定金性质的,定金性质从其约定。1 《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亦未区分定金的类型,对定金类型的认定可参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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