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约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自交付定金时起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成约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二)证约定金
这种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在马法中,定金通常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德国普通法及近代多数国家的立法多承认这种定金合同的存在。我国现行法对该类定金尚无明文规定,但学说认为,定金的交付一般都标志着合同的存在,故本身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三)违约定金
以定金担保合同义务的履行,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则需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587条即是关于违约定金的规定。
(四)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缔约而交付的定金。此类定金的效力在于: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解约定金
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