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懂建设工程律师74.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3-11-25

74.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释义

依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1)缔约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2)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3)相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失。

【管辖】

对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认识,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虽有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但主流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的责任类型。且诉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合同一般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 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缔约过失责任相关纠纷按《民事诉讼法》第21条,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为宜。

【法律适用】

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57条、第500条、第501条等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相关合同一般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纠纷的产生和处理也与合同内容及约定无关,不宜以拟订立的合同类型作为案件案由的依据,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作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本案由时,应注意不要将当事人拟订立的合同作为案由。另当事人诉请变更、撤销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相关纠纷不能确定为本案由。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