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释义
依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1)缔约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2)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3)相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失。
【管辖】
对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认识,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虽有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但主流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的责任类型。且诉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合同一般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 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缔约过失责任相关纠纷按《民事诉讼法》第21条,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为宜。
【法律适用】
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57条、第500条、第501条等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