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 曹敏//内蒙古赤峰工程律师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发布时间:2023-11-22

有下列情形之-,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测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七)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解释。

【条文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在原规则之后,该解释关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属于新规定,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理应与其保持一致,但仍应保留原规则的兜底条款,以适应案件情况的多样性,如法院对合同效力认定出现错误,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民法典对合同效力问题有明确规定,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典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即可,基本不涉及证据和事实认定的问题。法院对合同效力认定出现错误的h情形应适用本条的兜底条款。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