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证据”是指缺乏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即认定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案例】北京建筑律师 曹敏//内蒙古赤峰工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2

缺乏证据”是指缺乏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即认定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对于认定事实已有主要证据,仅缺乏那些与主要证据相对应的补强证据(即用于补充主要证据以加强和确认证明力的证据)的,由于补强证据不关涉到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正误,即使缺乏补强证据,一般也不应理解为“缺乏证据证明”。

对于法官作出裁判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第2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规定,有明显违反经验规则和逻辑推理等行为的,可以判断为“缺乏证据证明”。

很显然,法官利用经验规则得出的裁判结果与普通大众的经验规则相去甚远,则会导致公众难以接受,这种情形下可以判断为“缺乏证据证明”。

【关联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禾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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