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民 x ……号
原告: xxx ,……。
被告: 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用。2.本裁定书案号用诉讼案件的类型代字。
3.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