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名建筑律师法律顾问【民事裁定书(依职权诉讼保全用)】

发布时间:2023-08-14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民 x ……号

原告: xxx ,……。

被告: 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用。2.本裁定书案号用诉讼案件的类型代字。

3.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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