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懂建筑律师法律顾问【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用)】

发布时间:2023-08-14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xxx ,……。

被申请人: Xxx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 日作出( xxxx )……号民事裁定,……(写明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xxx 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x 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 xxx (被保全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写明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用。

2.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的,当事人按照原裁定保全案件的当事人列。

3.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

4.本裁定书案号,在诉讼中解除保全的,用诉讼案件类型代字;其他解除保全的,用保全裁定的类型代字。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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