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实体审理种需注意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实体审理种需注意的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要想准确地梳理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从而得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在实体审理中应注意一下问题: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审查,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也是明晰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前提。因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审查工作是重点。在这类案件中,法官需要严格审查合同的效力,即使作出相应解释工作。总的来说,施工人是否具有施工资质、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是否存在有挂靠都情形邓,对合同效力均存在影响。在审查合同的效力的时候,同时也要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解除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尤其是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可撤销之诉或者合同解除之诉时,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情况等,对上述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断。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一般分为一下几种情况:
1、合同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施工合同,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53条中所规定的无效情形。
2、合同无效合同效力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无效情形上,依据《合同法》第5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一条。真对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可以详细地分一下几种情形来讨论: 第一种情形是合同尚未履行即被认定无效。在这种情形下,合同的效力具有溯及力 ,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形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形下,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立责任。
若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折价补偿施工方或按原本约定价格清偿已完成的工程款。若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则由施工方负责修复,修复后合格且不会对后续工作造成影响的,由发包人折价补偿。若修复后仍不合格,由施工方负责拆除,且赔偿发包方的损失。若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效的,发包人应对施工方予以赔偿。
3、无效合同折价处理原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一条中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精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发包人经过修复后且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处理。还需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主张对方违约,但均同意不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能仅仅停留在确定违约责任的分配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上,而是应该首先作出合同解除的判决,确定双方当事人交接和结算该建设工程,以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固定,避免发生手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争议。因为合同纠纷不同于其他合同纠纷 ,停工、窝工必然会发生什么大量费用 ,如果仅仅停留在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在案件最终裁决中一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处理决定 ,则在诉讼中必然扩大建设工程停工和窝工的损失、材料损耗损失、工程款利息损失等,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负担。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要解决纠纷,还要避免诉讼进一步扩大。
(二)合同条款的审查;确定合同效力后,要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详尽审查合同条款。
1、明确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和一般条款;从行业标准来看,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指工程款计算、结算标准、施工方式、技术规格等最主要的条款。从学理上看,合同实质性条款一般指有关工程价款、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约定。是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从现行法看,《招标投标法》中首次使用合同实质性条款概念,且禁止变更经过招标投标手续签订的合同实质性内容。比如说,合同价格条款包括单项价格及工程总价、计价货币、支付地点、支付期限,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和结算等。除此之外,还需审查对于固定单价合同,是否因通货膨胀和市场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的专门条款等。
2、主要审查条款前后不一致或者用词迷糊的情况;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文字能力以及法律知识的局限,条款的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极有可能出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从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原意出发,仔细审查合同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再结合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判断。
3、注意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违反现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款;由于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实际地位不对等 ,发包方往往在合同订立中会用词迷糊,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法官应当主动行使审查权,对这些条款作出无效裁决的同时当事人进行釋明,以便当事人能够及时明确、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审查;当事人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不仅是认定当事人违约责任的重要根据 ,也是处理案件纠纷的首要突破口。法官主要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数量、时间、方式、质量进行综合审查,以此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完成工程施工 制作竣工结算资料;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款。
审查发包方的合同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约定提供图纸、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确定相关签证、确认工程量进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以及结算工程款。因此,审查发包方的合同义务,应当重点审查一下内容:(1)发包方是否按规定取得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般而言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取得,需要承包人提供相应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以及相关的IC卡资料等。所以,即便在一些承包人因发包人未能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否认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形下,也不能一概认为是发包方的责任,还要审查施工人对于发包人未取得此项许可证是否有过错。(2)发包人是否按约定提供了施工图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约定发包方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按图施工,要审查此项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会出现发包方频繁变更施工图纸,导致工期延长,工程量增加等情况,还会出现发包人不按提供图纸导致施工人不得不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的情形。(3)发包方是否确认了工程量进度和相关签证。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性强,因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发生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变更等情形。针对这些变更,一般需要发包方或者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证对这些发生的工程造价予以核定。(4)发包方是否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和进行了工程结算。根据合同法及现行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发包方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因此发包方在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后,故意拖延施工验收工作,进而延误工程结算进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对此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而对于此类事实的审查和认定 ,有利于确定竣工时间、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处于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发包人非但不及时完成工程结算甚至还会故意拖延结算。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惩戒发包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