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案件原告、被告资格;北京建筑律师谈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可以该建设工程施工分支机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并追加建筑施工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当然,具有独立财产的分支机构如作为原告,则可不受此限制。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以他人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后,应由出借人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起诉或者应诉。
共同承包或者联合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或联合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起诉或者应诉;如已经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体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进行起诉或者应诉。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分包的建设工程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按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企业可以将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的,但必须对整个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如果分包人与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其别不同情形确定诉讼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人的下属企业或者有隶属关系的,应以总包人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起诉或者应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协商,由总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部分项目转让给分包人的,发生纠纷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分包人为诉讼主体。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人产生纠纷,则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主体作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列为第三人。
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该个人或者合伙人为诉讼主体,如该建筑队经工商登记有字号的,则在个体业主或者合伙人后括住系某建筑队业主。挂靠人(施工企业、建筑队、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应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作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起诉或者应诉。
如被挂靠人不愿意起诉的,挂靠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无需将被挂靠单位强行列为共同原告。如果被挂靠人不愿意应诉的,原告及挂靠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因转包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承包人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转承包人为诉讼主体进行起诉或者应诉,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可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 北京建筑律师是您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