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房地产实际施工人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21

建筑工程房地产实际施工人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突破债的相对性。《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4条,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枉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再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不欠转包人或者违反分包人工程价款,就不应想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73条 ,《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5条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第24,25条都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但是第24条只适用于工程价款债权。第25条实际施工人可代位行使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并不限于工程价款债权。

实际施工人的内涵与外延《《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4,25,26。关于总承包人,《合同法》272条规定:《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5天规定实际施工人,专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6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与转包和违法分包承包人相对应的概念。2012年4月17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 ,住建部2914年11月24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试行释义》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借质或者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工人,即通常所说的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内涵,1、实际施工人是实际履行承包义务的人。可能是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人,也可能是对工程进行部分施工的人。2、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

实际施工人如何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则属于承包人、施工人 无需强调“实际”二字。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法》272条。《施工合同解释二》第四。转包合同、再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而签订的分包合同、以及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上述合同中的承包人属于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同鱼其签订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试行释义》规定在认定实际施工人是否为挂靠、是否构成转包时 ,就要求查明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施工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关系。如果存在,就是职务行为 ,对外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向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工头)从民事主体类型靠 ,《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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