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各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及使用情况(风险及化解)

发布时间:2023-07-26

第一节  各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及使用情况

众所周知,合同签约条件是履约的基石,关系项目的盈利水平、履约顺利与否等,合同签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进入合同签订阶段后,首先面临的是合同起草及合同文本的选择问题。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标的额大、周期长、影响大、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为更好地指导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地方建设工程主管、监管部门制定了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如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住建部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 -2020-0216);针对施工总承包项目,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0201)。对于国际工程,根据不同的承包模式,也存在国际通用的国际工程师联合会(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 FIDIC )合同系列文本。虽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发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均不是强制使用,但是在拟定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时,发承包双方通常会直接引用相关的示范文本,或者是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作出相应的修改后使用。本节将围绕国内外常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及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化解措施进行重点论述。

一、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一)国家层面的合同示范文本

1.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9月22日联合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 -0201)。此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0201)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即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使用较为广泛。

2.住建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1月25日联合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 -2020-0216)。此合同示范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 -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 -2020-0216)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即现在比较流行的设计采购施工(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 EPC )承发包模式。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建设部、原铁道部、原交通部、原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民用航空总局、原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7年11月1日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2013年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订。该文件主要规范了招标文件编制规则,内容包括相应合同条款及格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主要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在实践中,招标文件中所附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未得到广泛应用。

4.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5月11日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该文件主要是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的。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5.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委于2011年12月20日联合发布《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两"标准文件"主要是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规则,内容包含了相应合同条款及格式。其中,《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施工招标;《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招标。在实践中,两"标准文件"所附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未得到广泛应用。

6.国家铁路局于2020年11月13日发布《铁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文件主要是规范铁路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涵盖了相应合同条款及格式,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7.财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 PPP 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 PPP 项目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围的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 PPP 项目,单体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特殊行业的污水处理 PPP 项目(如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项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以及包含污水处理服务在内的水环境综合整治类 PPP 项目;垃圾处理 PPP 项目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围的新建城市生活圾处理 PPP 项目(焚烧发电工艺),采用其他垃圾处理工艺及特殊行业的垃圾处理 PPP 项目(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等)可参考适用该示范文本。

(二)地方层面的合同示范文本

1.福建省住建厅于2018年9月17日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闽建筑〔2017〕48号)。2020年6月23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了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部分条款的通知,对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该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文件内容包含了相应合同条款及格式。

2.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发改委于2021年6月8日发布《浙江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内容关于合同条款及格式要求直接引用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0201),要求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该示范文本。

3.广东省建设厅于2009年9月21日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主要依据国内、国际相关施工合同条件,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4.安徽省水利厅于2020年10月19日发布《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招标投标,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件内容涵盖了相应合同条款及格式,适用于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招标。

5.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2020年版)》,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范本内容涵盖了相应合同条款及格式,适用于自治区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8年9月10日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 EPC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SFL -2017-01),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要适用于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其他服务等需求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 EPC 总承包工程(不含运行维护)的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21年4月9日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第六版),自2021年4月16日18时后启用。分别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和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二、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FIDIC 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圣经",根据其内容主要分为:

1.《施工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简称"红皮书"。该文件目前常用的版本为1999年版和2017年版。主要适用于由发包方负责设计,承包方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主要采用单价合同。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 - Build ),简称"黄皮书"。该文件目前常用的版本为1999年版和2017年版。文件适用于由发包人负责编制项目纲要和生产设备性能要求,承包方负责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工程项目,通常采用总价合同。

3.《设计采购施工( EPC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 / Turnkey Projects ),简称"银皮书"。该文件目前常用的版本为1999年版和2017年版。文件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4.《简明合同格式》( Short Form of Contract ),简称"绿皮书"。该文件目前常用的版本为1999年版。文件适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这种合同格式也可用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

风险提示

1.合同示范文本风险偏好设置具有差异性。虽然国内外不同层次的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不同种类的合同示范文本,但各类合同文本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风险偏好不同,且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均不是强制性使用,通常会发生承发包双方根据各自情况进行调整修改的情形,打破了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风险配置相对公平合理的格局。

2.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和更新具有滞后性。合同示范文本往往是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和建筑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的相关问题,结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发布及更新,堵塞管理漏洞,优化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配置,从而服务于建设市场的良好发展秩序而制定的。这也决定了合同示范文本本身就在时间上具有滞后性。但在实践过程中,合同签约当事人存在过度依赖、信赖合同示范文本,忽略实际情况,一味否定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调整,对合同示范文本运用缺乏灵活性的问题。

3.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在现行建筑市场环境下,"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发包人占据主导地位,合同条件的设置由发包人占据主动权。为规避自身风险、压降自身工程开发成本,发包人对工期要求紧、品质要求高,其付款条件又差,合同条款设置苛刻,双方权利义务往往不对等,且对于承包人有诸多限制以及违约处罚条款,造成承包人履约压力不断加大,容易激发施工合同履约纠纷。

4.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在国内工程招投标体制下,由于保障项目开发权益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等种种原因,承发包双方在项目招标前或者中标后,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条件不一致的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将会产生执行合同和备案合同两个不同的合同版本,即"阴阳合同""黑白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种情况的发生,对于签约合同的效力有很大的影响。

5.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具有高度的复杂性。随着 EPC 、政府与私人组织( Public - Private - Partnership , PPP )、融资( F + EPC )等新型承包模式的不断涌现,越来越多地涉及投资、税务、施工、法律、会计、造价等方面的知识,对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项目综合管理要求越来越高。现行情况下,建筑行业复合型人才较少,不能全盘考虑项目合同风险,增加了施工与履约矛盾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化解措施

1.熟悉合同示范文本出台情况。合同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及使用情况,做好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的分析和研读工作,了解合同示范文本各条款的权利义务配置情况,掌握行业规范管理要求导向。这样在业主修改示范文本时,才能很好地评判修改条款的合理性和风险性,提高自身合同风险识别水平。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行业立法以及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工作,使行业立法以及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能够与自身的利益以及管理诉求相呼应。

2.关注合同示范文本更新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各类合同示范文本为适应新的管理需求以及政策法规变化,往往会不定期更新。合同管理人员要实时关注合同示范文本更新情况,掌握新旧合同示范文本的变化情况,站在自身代表利益方的角度来评判适用新旧合同示范文本对企业带来的影响,从而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敢于突破合同示范文本制约。在实践中,对于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存在一些矛盾,部分当事人存在过度依赖、信赖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一味否定修改合同示范文本;还有部分当事人对合同示范文本一概不管,将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得面目全非。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想要调整合同条件从而保障自身利益,建议尽量收集国家、地方相关建设工程的法规、规范文件及行业惯例等,作为与合同对方沟通、谈判的依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为满足现行合规性要求,往往会同意调整相关合同条款。

4.谨慎签订不同版本合同。如果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签订执行和备案合同时,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执行合同签订在前,执行和备案合同均会无效;如果执行合同签订在后,则备案合同有效,执行合同无效。此时,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对企业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具体分析详见本章第二节"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前后签订不同版本的合同时,应防止出现前后约定矛盾、冲突的情况,避免履约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5.提升企业合同管理水平。鉴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复杂性,企业应建立业务部门和法务风控部门双重评审机制,从业务管控和法律风险合规两方面全面分析合同风险,确保全面识别合同风险,及时进行谈判合同并优化,保障企业利益。培养复合型工程合同管理人才,使其能够站在项目全面履约的角度评判签约合同文本的各类风险。

相关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19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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