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论什么是联合体投标?

发布时间:2023-07-26

四、联合体投标

在实践中,除了投标人独立投标外,还存在联合体投标的情形。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通过招标文件、图纸及相关材料附件,不难发现有些工程项目的体量巨大且施工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不仅如此,项目的设计部分所涉及的科学技术及应用范围也给设计单位带来不小的考验。尽管某些大型企业在某一领域能力突出,具备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口碑,但是随着工程项目分工精细化、专业复杂化,这些能力突出的企业也因术业有专攻而遭遇困境。因此,为了更完美地履约,推进此类项目的建设,不同专业领域的法人单位往往选择合作,以最大化发挥各自的优势。

(一)对于联合体成员的限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以及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所有成员就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禁止某一成员再以自己的名义在同一项目中进行投标,也不得与其他法人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在该项目二次投标。在这里,同一招标项目是指同一项目合同,若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只有一个整体的工程,那么招标项目就是同一个招标文件。若招标文件中约定工程含多个标段,并且每个标段单独招标,以联合体身份参与某一标段投标的单位又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该标段的投标,则该投标无效;但法律允许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另一标段的投标,原因在于其他的标段是另一个独立的项目,这样的投标是有效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因此联合体协议中一定要明确各成员的具体分工安排,若这些分工无法在条款中明确约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联合体就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例如,某个工程要采购通风系统,招标文件要求具有机电安装资质。甲公司负责采购通风系统,但是没有安装的资质;乙公司负责安装通风系统,具有机电安装资质,因此,甲、乙公司想成立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话,必须在协议书中具体约定各自承担的职责,否则将因为甲公司不具备安装资质导致联合体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联合体投标的选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因此,招标人限制联合体参与投标并非违法行为。投标人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内容,了解招标人对于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同时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之前确定联合体成员,避免在资格预审后因联合体成员变更导致投标无效。

风险提示

1.联合体合作各方资质和信誉的风险。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不仅是前期中标的关键,也是后续履约的重要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对联合体的资质有明确的规定,在签署联合体协议前,牵头人应审查成员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确保成员的能力能够满足发包人对工程范围、质量、技术的要求。然而,实践中有联合体急于投标而忽略了这个重要的前期审核工作,一方面,一些联合体成员的能力根本无法完成需要负责的板块,导致后续在履约阶段产生较大的困难;另一方面,一些联合体成员涉诉案件较多,在项目开工后主要管理人员不得不应对众多的案件准备,甚至面临败诉、账号被查封、主要人员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等问题,这些问题也会引发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违约责任"等问题。

2.联合体协议约定不明的风险。有些公司基于和其他公司关系密切、曾有过良好的合作而未签订联合体协议或未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责任划分,双方仅仅是口头对各自的分工达成了一致,虽然口头的承诺促使双方建立更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但是其权利和责任在法律上却不受保护。

《民法典》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可见,在相关法律层面,只有书面的合同才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很多企业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认为口头承诺就能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签订合同多此一举。

3.联合体的连带责任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3款的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案例检索发现,联合体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大多是工期违约、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在曾某某、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建工公司与瑞林公司以联合体形式中标涉案项目,履约过程中建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曾某某签订分包合同,后因拖欠工程款而引发诉讼。瑞林公司辩称没有参与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因此无须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审理法院认为,承包人的连带责任不仅针对发包人,而且涉案分包合同的履行亦是涉案承包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根据《建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两家公司应对工程施工产生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①

4.联合体的价款支付风险。建设单位分别向联合体成员支付价款时,若联合体内部有约定,牵头人有权向其他成员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成员收到款项后存在事后反悔不愿支付的风险。建设单位统一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价款时,一方面,一旦出现内部矛盾或某一成员恶意违约,将对牵头人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面,牵头人收到价款后可能出于自身利益,延迟向成员方支付或者未按约定比例支付,从而侵犯成员的合法权益。

化解措施

1.谨慎选择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前,各成员务必要对其他成员方的资质、能力、理念做认真的调查。在某一领域具有实力的公司可以共享自己的技术和资源,提升团队的综合实力;对于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合作伙伴,能够学习企业文化和经营风格,同时成员内部不断相互学习和进行深度交流,有助于加快工程的进度。选对好的合作伙伴,不仅可以优势互补,而且也可以降低风险,更完美地完成项目履约。

具体而言,首先,承包商要充分了解拟加入联合体的其他成员的情况,包括:成员背景情况、经济能力、技术水平、管理人员的配备、设备状况、以往的项目履约情况、合作理念,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市场情况、政策影响、工程特点、难易程度等因素,衡量能否与其形成技术与资源的优势互补,慎重考虑组成联合体的合适性。

其次,牵头人也要对其他公司的资信认真做调查,通过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调查联合体成员股东是否存在重大债务逾期、股权变更频繁、营业收入逐年下降、股东涉诉案件众多等问题,若公司不存在经营状况不佳、主要管理人员失信等问题,履约阶段风险能得到有效防控。

2.签订完善的联合体协议。书面合同约定了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既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成员的合法权利,也能有效地约束其他成员的违约行为。联合体协议需聚焦以下几方面:(1)各成员方的分工合理。一旦出现法律问题,责任分担要明确。(2)牵头方单位要做到和外部单位及时有效沟通。针对发包人的内容变更要及时向成员方反馈,并商量对策。(3)联合体协议可以约定工程款是分别汇入各自单位的银行账户还是统一汇入牵头方公司账户再分配至各成员银行账户。如果是统一汇入联合体牵头方账户,其他成员需商议各自的收款比例及收款时限,防止牵头方故意拖延汇款时间。(4)协议可以约定各成员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一旦成员提前退场或者中途无理由撤出,保证金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牵头人损失。联合体协议可参照以下内容和格式:

联合体协议书

xx 公司、 xx 公司自愿组成 xx 联合体,共同参加 xxx 工程 EPC 工程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xx公司为 xxx 项目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等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xx 份,联合体成员和发包人各执 xx 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成员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3.联合体连带责任意识需加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在联合体某一成员公司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其他联合体成员均不知情的情形下,并非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而是由实施方承担行政处罚。但是当联合体某一成员公司实施违法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任一成员方承担全部的义务,承担责任的成员能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向实际违约的联合体成员追偿。

联合体的连带责任不以自己的合同价格为限。例如,甲公司负责设计部分,其获得的合同额为300万元,但是甲公司也可能承担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至于联合体内部协议,其只赋予甲公司向其他成员方的追偿权,并不能对抗其他主体。此外,民事责任不仅仅是合同的违约责任,还包括侵权责任。例如,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联合体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不小心砸到了张三的肩膀,张三可以起诉任一联合体成员获得应得的赔偿,即使是联合体的设计单位甲公司,也因需承担连带责任而无法逃避。

4.联合体协议内部支付条款需具体化。无论是分别支付还是统一向牵头人支付,建设单位的风险都是可控的,但是这对联合体成员而言具有一定风险。因此,联合体协议需对各方权利义务、管理费、支付比例、支付时间、开具发票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相关依据

1.《招标投标法》

第31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7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政府采购法》

第24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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