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因迟延履行债务而引起的合同解除

发布时间:2023-07-24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了迟延履行债务而引起合同解除的两种情形:

(一)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实现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

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迟延履行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主张解除合同,必然会导致合同解除的任意性,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交易成本的增加。因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之实现不具有根本影响的,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通常仅会令债权人遭受有限损失,不至于使其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也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其应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催告。催告的主要目的在于,尽快确定宽限期,明确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有权解除合同。催告一般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发出,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发出的催告,因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并无给付的义务,此时催告行为不能发生催告的效力。宽限期可通过当事人就宽限期达成合意,或债务人主动提出债务履行延展期来确定。若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则应根据合同类型、交易习惯、案件实际情况等因素来认定宽限期的合理性。一般而言,债务履行期限较短的,相应合理的宽限期就越短。履行期限对债权人合同目的实现有较大影响的,合理的宽限期就越短。

(二)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实质性影响的

若债权人的利益与履行的时效性密切关联,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之实现至关重要,债务人如不在约定的期日或者期限作出履行,债权人的合同目的将难以实现。如销售商向生产商订购重要节日如春节、圣诞节所需商品,但生产商却未能按期供货,则势必会造成销售商所期待的合同利益落空。对于此种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只要债务人陷入迟延,即可认为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不必再发出催告,可立即解除合同。在确定迟延履行对合同履行影响的严重程度时,应考虑迟延的时间长短以及因迟延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问题。债权人还应举证证明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后,合同继续履行对其没有任何利益,或者继续履行只会使其蒙受更大损失。如迟延履行产生与按时履行基本相同的效果,则不能认为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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