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因预期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

发布时间:2023-07-24

在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多数学者称之为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赋予债权人解除权的正当基础是忠实义务的违反。①在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情况下,破坏了债权人相信债务人会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合理期待,如果债权人不能采取应对措施,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仍然必须着手履行合同的准备,或者坐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才能主张救济,不仅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还可能丧失更多的交易机会,对债权人而言显然并不公平。

虽然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构成对债权人信赖的破坏,但是并非任一履行期限届满前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都可以引发法定解除,原则上只有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才能引发解除权的产生。如果一方当事人只是拒绝履行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若是该行为并未实质性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则不应认定构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所规制的情形。预期违约既可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又可表现为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前者称为明示违约,后者称为默示违约。

判断是否构成明示违约,判例、学说无不强调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直接、无疑义,例如当事人一方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取消、终结、终止、解除合同的要求,或者明确声明无法、不想、不能履行合同的,且其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则一般可认定为构成明示违约。对于默示违约的认定则要困难得多,通常需要根据当事人在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观意愿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外化表现来进行综合判断。

如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有意实施的各种可能有害于合同履行、危及交易安全的行为。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把自己珍藏多年的一幅名贵油画交付乙方,但其在合同签订之后的次日就将该幅油画转卖给第三人,可见甲方在事实上已无意向乙方履行交付油画的合同义务,应认定构成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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