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除前述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或迟延履行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当事人如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其他根本违约行为构成一项概括性的合同解除权产生事由。关于如何理解"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问题,可以结合前述关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阐释加以理解,即债务人不履行非合同主要债务的行为,只要满足能够认定违约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之条件,严重影响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均可导致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