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权的合理托底保障
《民法典》第793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建筑市场是劳动力密集行业,即使承包方式出现了违法情形,但在工程质量主体合格的情况下,依然需要平衡利益,托底保障代表施工工人利益的工程款结算权,而不是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后果处理方式。
《司法解释》第17、20、21、27条延续了这种价值取向,强调工程款的及时足额支付,具体体现为:
一、是对质保金的返还期限进行了规定,防止发包人恶意扣留工程尾款;
二、是对增加工程量的认定,不局限于审查书面文件,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
三、是如果发包人拖延答复结算文件,按合同约定视为认可报送价格的,可按约定处理,遏制发包人的拖延付款行为;
四、是即使付款期限不明,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款也可从工程实际交付起享有利息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