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结算上诉再审申诉抗诉鼎某公司、某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24

案件名称:鼎某公司、某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234号;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485号

裁判观点: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7条应以合同中对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前提。而本案中,某电公司与鼎某公司在《年度道路排管工程施工分配责任书》第11条中明确约定:"应与框架合同中建设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一致,即单条道路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合同暂定价的80%,工程决算后付至审计金额的95%,余5%质保金。"同时,《电力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第9条也明确约定:"提供完整施工资料且经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付至评审后结算总价款的95%。余5%质保金,待两年保修期满30日内无息退还。"在双方对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鼎某公司主张从工程移交之日开始起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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