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优先权认定的第三人利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3-07-21

优先权认定的第三人利益保护

《司法解释》第35-42条是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规定,工程款优先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但是需要对行使期间(不得超出应付工程款日起的18个月)、权利主体(包括装修承包人,但不包括个人家庭装修情形)、客体范围(仅限于工程款本金)进行严格限定。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规定都是法官需要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范围。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事先约定放弃优先权,也需要主动审查是否实质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因此,法官面对涉及工程款优先权的调解时,需要保持审慎的态度,必须依法对调解所涉及的优先权期限、范围、主体进行主动审查,防止当事人虚增金额,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尤其是抵押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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