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实际施工人的主体确定

发布时间:2023-07-21

实际施工人的主体确定

“实际施工人”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创设的用语,一般是指无效施工合同中具体组织施工的人。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就能以此为中心调查、确定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分清不同主体的利益立场以及在施工中的功能地位与代表权限。即使案件中出现许多当事人,或证据中显现多个关键人物,也能在审理中保持清晰的思路,查明项目发包的链条和纠纷产生的源头。

实践中,大部分实际施工人都是从事建筑业的个人,一般也会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虽有合同,但当事人存在争议,则主张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主体,就需要举证证明其承担了材料采购、施工组织、民工工资支付3项主要义务。有的主体,比如项目介绍人、参与管理者或零散的民工班组负责人,虽然也领取报酬,但其所涉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审理中应当注意区分。

在《司法解释》的不同条文中,由于规则的价值取向不同,实际施工人的含义范围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这就需要我们在审理中进行细致的辨别:

工程质量问题涉及的主体范围最广

根据《司法解释》第6、7、15条规定,所有无效合同承包人都应承担质量赔偿责任。借用资质施工人,违法分包、转包承包人(包括多层违法分包、转包链条中的所有承包人)应当与被借用资质人、总包人、分包人共同承担质量赔偿责任。

特别权利保障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缩

《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的工程款优先权主体,就不包括违法分包、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而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相对方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其直接承担付款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判观点,该条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多层违法分包、转包的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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