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3-07-10

第三百二十六条[修改]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如何处理的规定,基本保留了《92年意见》第182条的内容,仅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条文理解】

本条文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补充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也就是发现了通常所说的漏判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出现漏判,本应发回重审,否则就可能使这一诉讼请求指向的当事人丧失对该项判决内容的上诉权,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则表明当事人自愿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诉讼权利,这种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第一,只有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而原审法院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才适用本条规定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这一范畴;第二,这里的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原审中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而调解协议的达成,不仅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还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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