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3-07-10

第三百二十七条[修改]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一审程序中遗漏当事人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处理的规定,沿用了《92年意见》第183条内容,并在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之外增加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条文理解】

本条文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补充规定,解决的是第二审程序中经常遇到的另一个问题,即发现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审应当如何处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理解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由于案件的处理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利益,民事诉讼法赋予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等。审判实践中对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等问题亦无多争议。鉴于此,该条在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之外增加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规定,使法条涵盖的主体更为全面。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第一,无论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发现了这一问题,都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处理;第二,调解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不仅指原审中的原告、被告和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还包括应当追加的当事人;调解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入卷;第三,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书不列追加的当事人,但裁定书应当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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